一、成立档案鉴定小组,由校办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任组长,成员由档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。日常鉴定工作由综合档案室负责。
二、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,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。
三、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材料要逐卷、逐件地进行审查,并在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,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。
四、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要逐卷、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,提出销毁报告,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,方可实施销毁。
五、经鉴定确有保存价值、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,应重新规定保管期限,其保管期限从第一次鉴定的年限算起。
六、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。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清点核实,待确认无误后,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,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。
七、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。